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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烈顯倫直指要害 司法改革勢在必行\(zhòng)屠海鳴

2020-12-24 04:23:39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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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近日接受電視節(jié)目《清心直說》訪問時,批評法庭將個人權(quán)利凌駕社會利益,指香港司法機關(guān)文化過去二十多年來完全是誤入歧途,判決不是對準真正重點,而是著眼於律師的論點,司法機關(guān)文化應該進行改革,并從最高層開始,令其重新恢復普通法的精神,并指法官有份助長去年抗議事件。作為深諳司法機關(guān)內(nèi)情、在香港司法界德高望重的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敢於直言,直指要害,所言振聾發(fā)聵,發(fā)人深?。?/p>

  就在昨日,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中“勾結(jié)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黎智英,竟然獲批準保釋!眾所周知,過去半年來香港出現(xiàn)大量“棄保潛逃”的個案,都是源於法庭的“縱容”;而黎智英涉嫌多項罪名,被指存在明顯的潛逃風險,主審法官居然做出這樣的決定,實在令人詫異!根據(jù)《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律政司據(jù)理力爭,繼續(xù)上訴要求在等候上訴期間先繼續(xù)還押被告;然而,法官拒絕律政司申請,多案纏身的黎智英竟然即時獲準保釋。

  法官豈能被律師牽著鼻子走?

  法院是維護社會公義的最后堡壘,若法院作出的裁決有失公允,則法治精神蕩然無存,社會將陷於混亂。種種現(xiàn)象表明,司法改革勢在必行。

  烈顯倫指出,香港司法機關(guān)的判決不是對準真正重點,而是著眼於律師的論點,他又指出“其中許多論點相當可笑,但法官覺得有責任要考慮那些論點并為沒有充分考慮而道歉,其實他們的專業(yè)責任是審理雙方自己呈交的材料,而不是所謂的律師論點,那不是法院的職能。法院不是做考官,給考卷評分。”

  事實正如烈顯倫所言,某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擺錯了“姿勢”,不是將自己置於居中的位置,理性傾聽控辯雙方的意見,而是把身子側(cè)向了辯護席,過於看重被告及代理律師的各種奇談怪論。

  在去年“修例風波”中,被檢控的暴力違法人士個個都將自己包裝成“人權(quán)衛(wèi)士”“民主鬥士”,大呼自己“愛香港”“為了香港的未來”。一些法官竟然被這些人“滿腔熱血”感動,甘愿充當政治立場的“裁判官”,只要辯護詞寫得煽情、有文采,就會受到法官的青睞;於是,不該輕判的最終輕判,不該保釋的最終保釋。甚至有法官當庭讚譽暴力犯罪的被告“愛惜香港”,“優(yōu)秀嘅細路”,是“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令人瞠目結(jié)舌!而被輕判的被告,對法律毫無敬畏感,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毫無悔意;獲準保釋的嫌犯,更有不少人棄保潛逃。試問:這難道不是打了主審法官的臉嗎?

  基本法賦予香港“司法獨立”,司法機關(guān)判案不受任何干涉,這是對司法機關(guān)的信任和尊重,司法機關(guān)的權(quán)威性也源於此;但某些法官不珍惜這些,甘愿被律師牽著鼻子走,如此“放低身段”,并非“開明”的表現(xiàn),實屬對法治精神的不尊,對法律的不忠,對社會的不負責任,司法機關(guān)的這種文化確實十分荒謬!

  再以黎智英昨日獲保釋為例,黎智英的律師稱,愿意留在寓所,不使用社交媒體,不做相關(guān)評論,并以電子儀器監(jiān)控其動向,主審法官竟然批準了黎智英的保釋請求。但黎智英是反中亂港的“總舵主”,他和外國勢力過從甚密,俗話說“狡兔三窟”,誰能知曉黎智英還有什麼秘密通道?誰能保證黎智英不會棄保潛逃?對這樣一個多案在身的人,怎能輕易相信代理律師的承諾?

  法院豈能避重就輕?

  烈顯倫指出,終審法院曾嚴厲批評香港法院的作風,“第一是強調(diào)案件不需繁複分析,因案件著眼於法例裏的幾個字眼;第二是律師引用專家的意見法庭而又受理,導致他所謂的艱澀爭論;第三是法例本身的立法歷史根本無關(guān)宏旨;第四是法庭依賴所謂的專家是誤導;第五是用標籤轉(zhuǎn)移了注意力,忽略了被告的想法,那才是要分析的重點。”

  烈顯倫所指以上五點,可謂句句在理,字字戳心。平心而論,“修例風波”期間的暴力違法案件,案情十分簡單,其中并非暗藏著“三十六計”。暴力就是暴力,違法就是違法,就連普通市民都看的清清楚楚,但到了法庭上,法官把大量精力放在了律師列舉的“專家意見”上,作出的判詞艱澀難懂;當公眾質(zhì)疑有嫌犯被輕判時,某些司法人員又高高在上,嘲笑市民不懂法律。而一些被告一旦貼上“學生”“年輕人”“愛香港”的標籤,似乎就擁有了“免罪金牌”,法官對這類被告總是輕輕放過。

  任何法官審理案件,都必須以法例裏的幾個字眼作為依據(jù),豈能以“法例本身的立法歷史”、被告身上的“標籤”、專家的艱澀解讀作為主要依據(jù)判案?如此避重就輕、捨本求末,是專業(yè)精神和專業(yè)能力不足?還是有意所為?相信這類案例積少成多、積非成是,公眾已經(jīng)看得明明白白。

  濫用基本法豈能容忍?

  烈顯倫表示,他對事不對人,所針對的是三方面:“第一,律師濫用基本法而法庭又容忍;第二,濫用公法程序,尤其是反覆行政區(qū)定的程序;第三,許多法庭判決失了焦點。”

  世界上任何權(quán)力都是有邊界的?;痉ㄙx予香港獨立的司法權(quán)、終審權(quán),這些權(quán)力并非沒有邊界。“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guān)審理案件不受干涉,司法人員判案不受法律追究。但司法機關(guān)和司法人員必須明白:必須依法判案,不能僭越權(quán)力,不能違反公法程序。

  以往,香港出現(xiàn)過司法人員僭越中央權(quán)力的情形,在審理“修例風波”期間的案件中,又出現(xiàn)法庭容忍律師濫用基本法的情形。比如,有律師認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遊行、集會、示威的權(quán)利,卻閉口不談被告參與的是“未經(jīng)批準的遊行集會”,或在遊行集會中有暴力行為;有主審法官竟然容忍其斷章取義、曲意解讀。又比如,有律師稱被告的言行并未違反基本法,但被告宣示的政治口號明顯煽動分裂國家。如此事例,屢屢出現(xiàn)。

  如何理解基本法?某些法官表現(xiàn)得非常遲鈍,經(jīng)常掉入某些律師設置的“邏輯陷阱”,提不出有力的反駁觀點。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地位,堂堂法官難道可以對基本法一知半解嗎?難道可以任憑律師濫用基本法而束手無策嗎?

  烈顯倫的批評,如同重槌擊鼓,司法機關(guān)應該警醒了!司法改革是時候了!

  (本文作者為港區(qū)全國政協(xié)委員、香港新時代發(fā)展智庫主席)

  註:《大公報》獨家發(fā)表,如有轉(zhuǎn)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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