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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提三問“屠龍案”未傾掂

2024-08-29 09:55:36大公文匯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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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伙策劃于2019年12月8日借“民陣”游行,在灣仔制造連環(huán)爆炸及槍擊警員案,法官張慧玲前日(27日)完成8天的引導,陪審團退庭商議8小時后未達成裁決,并向法庭提出三個問題,包括《反恐條例》控罪與交替控罪之分別、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無法達成有效裁決時應如何處理等。法官張慧玲昨晨(28日)開庭解答相關問題后,提醒本案證據(jù)眾多及涉7名被告,望陪審員繼續(xù)討論嘗試達成共識,最重要是忠于誓言,作出合乎事實的裁決。9人陪審團昨日經(jīng)第二天退庭商議,晚上7時半仍未有定論,今日(29日)繼續(xù)。

  6男1女被告面對5項控罪,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反恐條例》下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6人另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至于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反恐條例》下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陪審團提出的第一條問題為“第一條控罪與第二條控罪之間的分別,是否知識上對于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張官指首罪的“訂明標的” 是指公用場所,但單單知道炸彈會被置放于街道上并不足夠,而是須要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次罪則沒提及“訂明標的”,不論炸彈置于何處,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若最后沒共識可尋求指引

  第二條問題是“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什么”。張官表示法例上沒有定義何謂“財產的嚴重損害”,故按陪審員的經(jīng)驗和智慧決定。

  第三條問題為“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xù)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法官指引”。張官回應陪審員應集思廣益,應互相借鑒、聆聽及考慮其他人意見,不論是維持還是改變立場,最重要是忠于誓言,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若商討后仍沒共識,可尋求法官指引。

  須續(xù)議何謂“對財產嚴重損害”

  昨午再開庭后,張官指陪審團經(jīng)多番討論后,就其中一名被告的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以及第五項控罪(即被告劉佩凝單獨被控的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未能達成有效裁決,問及能否交回法官決定。張官期望陪審團繼續(xù)商討,若有法律或證據(jù)上問題,可再提問;并指陪審團并非一定、但最好能夠達至有效裁決。

  陪審團其后再表示,就“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罪中,“嚴重”的定義仍未能達成共識,特別是“對財產的嚴重損害”一項,望法官可給予更具體指引和準則及相關例子。張官指,此為事實裁斷,應由陪審團決定何謂“對財產的嚴重損害”,故未能提供例子,著陪審團再商討嘗試達成共識。

責任編輯:李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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